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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先生是江西省某市某县人,在该县范围内拥有合法的承包地,承包地上种有果树,2018年,林先生的承包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,有关部门在未对林先生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,强挖了林先生的果树,强占了林先生的承包地,林先生对于强挖、强占的行为不服,向法院提起了诉讼,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占、强挖的行为违法。于是林先生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,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中,仅认定了26棵果树,与林先生实际拥有果树数量差距极大,林先生不服,提起了诉讼,一审法院要求林先生就自己拥有的果树数量举证,由于果树早已被强挖,林先生无法举证证明果树的实际数量,一审法院驳回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。林先生不服,提起了上诉。
晏清律师说法: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:行政赔偿诉讼中,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;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,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。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,应当予以支持;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、现金损失,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。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果树、土地遭到强挖、强占时其并未在现场,有关部门也未告知林先生到场,也未对现场进行录音录像。其作为证据提交的附着物记录表上,也没有林先生的签字。本案明显是因为被告行为导致了林先生的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,因此针对果树数量和损失的举证责任不应当由林先生承担,故一审法院要求林先生承担举证责任明显不合法。
综上所述,一审判决错误,应当依法撤销。
法院判决:
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并发回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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